招標公佈

工程監察 – “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

  

1. 諮詢方式: 向不少於三間公司進行書面詢價

2. 工作目的: 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的實施提供監察服務

  1. 監察的範圍及定義

 1.1 監察將包括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第一百五十五條所指及下列的工作:

  1. 參與總體計劃;

  2.  執行工程的協調及控制,以及方案上的合作。 

 

 1.2 關於總體計劃:

  1. 制定圖則及工程的主要工項之工作計劃,以便確定:

    - 工項及其相互關係的清單;

    - 負責每項工作的實體;

    - 估計實施每項工作所需時間;

    - 制定總體方案;

  2.  根據合同條件及由有關技術指導員提供承建商的定期補充資料,與承包工程的技術指導層緊密合作,以評估工作計劃;

  3.  倘有需要,可在工程執行的重要時刻,進行定期修改先前所制訂的工作計劃,重新分析及更新有關工項、相互關係及期限。

 

1.3 關於協調及控制:

  1. 與工程的技術指導者、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承建商及相關承建商,尤其C330 - 輕軌一期隧道段建造工程」承建商以及「C340 - 輕軌一期媽閣段建造工程」承建商,就工程圖則的各部份、施工進度、施工順序、介面管理等方面進行協調,並監察工程施工情況;

  2.  召集及主持每週協調會議,尤其是關於:
    - 工程每日的嚴重問題,處理及跟進情況;
    - 進度落後的項目及落後的情況,建議處理的方法及跟進情況;
    - 增加及減少的工作,其審核結果及跟進情況;
    - 由承建商遞交的建議,其審核結果及跟進情況;

  3.  提出追回已延遲的時間或改善進度的措施,及指出對延遲及進度負責的人員,對改善措施及需負責人員的處理及跟進;

  4.  根據工程及當時所作決定的進展,定期更新有關施工進度;

  5.  核實在進行中的工作計劃的履行、與主要有關人士聯繫及舉行會議;

  6.  在履行工作計劃方面分析其偏差及其原因,建議處理的方法及跟進;

  7.  比較有關承包工程施工的現有及預計人員的數目,分析在履行有關方案時所出現的情況,以及就修正可能出現的偏差所採取的必要措施提出建議及跟進建議的執行情況;

  8.  就更改的需要,尤其是在進行增加及減少工作時所出現的更改,作出分析及撰寫技術報告;

  9.  對增加及減少工作的費用作出分析及撰寫技術報告,有關分析和報告須事先及明確獲定作人批准;

  10.  與定作人合作結算有關工程的賬目,對承建商提出結算的帳目進行審核並向定作人提交審核結果及建議;

  11.  以執行主動監察來跟進有關工程,尤其是:
    -
    提交及跟進每日簡報、每週進度記錄及每月的詳細書面報告並將其交予定作人;
    -
    較重要的事件、人員的負擔、材料的數量及施工設備;
    -
    有關方案的工作的進度(進度的控制);
    -
    更新及實行財政支付計劃;
    -
    圖則的需要、物品的供應、使用的方法、材料及設備等;
    -
    對保證履行有關工作的方案所採取的主要措施;
    -
    建議及跟進對修正偏差所開展的工作;
    -
    指出所有被視為必須的試驗及建議試驗頻率,以保證安全、完工成品的標準及工程的技術運作;
    -
    提醒承建商不應選擇及採用較難在本地市場取得的材料,以避免或盡量減少工作計劃受到干擾

  12.  編製「工程簿」記錄於協助會議內作出分析之重要事項;

  13.  在保養期內,透過以下措施跟進該工程:
    -就出現的缺點撰寫意見書或報告,並分析各有關人士的責任;
    -建議缺點的處理方案,並跟進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14.  當適當時候,分析及建議進行臨時及確定接收。

  15.  每天記錄各工種的本地工人數目及外地工人數目、核實承建商按月填報的「地盤工人數報表」;根據經人力資源辦公室認可之承建商聘用最低本地僱員數量的保證書,協助監察承建商引入外地僱員數量之承諾;若發現承建商有任何違反第13/2010號行政法規-「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的行為,應及時通知定作人,以通知勞工事務局跟進及處理。
    在工程進行期間,必須執行的工地監察:
    -
    每日檢查承建商的勞工登記表;
    -
    每日檢查工人的工程證;
    -
    每日檢查在工地辦公室張貼的工人名單及出席情況;
    -
    定期檢查承建商的工作證檔案資料。

  16.  在工程進行期間,出席、主持(須以中葡雙語講解)由定作人召集的會議及各種形式之公眾諮詢會及介紹會,並制作諮詢會及介紹會的中葡雙語簡報(Power Point)及中英雙語會議記錄。

 

 1.4 關於行政及財政的監察:

  1. 根據承包工程合同的條件,已進行的工作及計量,製訂支款糧單,並對有關量數作出簽閱及建議,以便定作人能作往後的付款;

  2.  以向定作人作出的定期報告,根據合同中預定對相應付款之撥款,在數量及費用方面確定增加及減少工作,而這些工作應呈交定作人作核准及許可;

  3.  採取措施使增加工作的款項不超過定作人已同意的金額;

  4.  不批准未經定作人事先許可而進行超過上述所指金額的增加工作;

  5.  根據承攬規則的規定及透過交予定作人的建議書,採取措施確保有關條款得以履行;

  6.  製訂定期更新的承攬價格修訂以及其計算或系數更新覆核的臨時圖表。

 

 1.5 任何代替在承判人的標書內所指的工作小組成員的人員,須事先知會定作人並提交有關代替者的姓名及履歷,以便審批。

定作人對承判人工作小組的任何成員的代替保留決定權,定作人只需以書面通知承判人並指出有關理由則可。

 (詳見承攬規則)


3. 服務期: 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所有土建工程完成

4. 開展書面諮詢: 201515

5. 截止遞交投標書時間: 2015119日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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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結果

工程監察 – “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 的現況: